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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9 11:03:11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备用金

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通知(茂府规〔2022〕2号)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以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管理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备用金适用范围

临时救助备用金,适用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

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居民及经常居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1.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但未达到市级救助的对象;

2.市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1.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和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由乡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负责审批,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三、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每年定期下拨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对于1600元以内的小额临时救助(属于医疗支出类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应高于实际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委托乡镇、街

道、农场、茂名留守处直接审批发放。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每年3万元,农场、茂名留守处临时救助备用金每年1万元。

四、申请受理

小额临时救助由各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负责审批发放,实行一事一议,分级分类救助。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所在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同时,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材料包括: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委托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收入状况及保险、理赔、受助情况证明材料;

  (四)困难原因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疾病诊断、意外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五)重大经济支出证明材料(含发票原件,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红色公章);

(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提供相应证件。如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在校学生,应提供相应的残疾证、学生证等佐证材料。

(七)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其他救助方式。

五、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

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救助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预警信息作为主要参考依据。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规定的,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

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且需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日。公示结束后,由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全体或部分成员无户籍的,对无户籍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2.紧急程序

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发放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救助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预警信息作为参考依据。

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存档等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年。

每月5号前把当月《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台账》电子版反馈到社会救助股邮箱(yydb2009@126.com),20号前把《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台账》纸质版和划款成功凭证扫描版(加盖公章)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各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要进一步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设立社会救助监督电话,规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

(二)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台账,对救助对象开展经常性走访,每季度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镇、街道、农场、茂名留守处要结合实际,合理统筹小额救助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高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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