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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4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4 09:44:33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大农场,茂名留守处,有关市直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茂民规〔2024〕1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2024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2024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一)提高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2024年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由857元调整为860元,农村居民月人均收入由600元调整为645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财政补差标准:城镇由676元调整为678元,农村由311元调整为334元。

  (二)提高2024年全市特困供养标准

  2024年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2024年度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农村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标准由年11520元调整为12384元,即每人每月1032元;城镇三无人员由年16464元调整为16512元,即每人每月1376元。

  三、健全低保和特困供养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大农场,茂名留守处继续按照“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部署要求,健全主动发现、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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