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大农场,茂名留守处,有关市直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茂民规〔2024〕1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2024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2024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一)提高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2024年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由857元调整为860元,农村居民月人均收入由600元调整为645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财政补差标准:城镇由676元调整为678元,农村由311元调整为334元。
(二)提高2024年全市特困供养标准
2024年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2024年度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农村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标准由年11520元调整为12384元,即每人每月1032元;城镇三无人员由年16464元调整为16512元,即每人每月1376元。
三、健全低保和特困供养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大农场,茂名留守处继续按照“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部署要求,健全主动发现、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版权所有:高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服务热线:0668-12345
粤公网安备 44098102441048号
粤ICP备16116520号 网站标识码:4409810016
技术支持:广东网锋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