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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高州市家庭农场主协会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6-23 16:23:25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高州市家庭农场主协会:

  你们送来关于成立高州市家庭农场主协会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高州市家庭农场主协会”,协会具备法人资格,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用代码证书)。请按社团登记有关规定履行社会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规范会员及内设机构管理。

  二、同意核准你们报来的《高州市家庭农场主协会章程》,协会成立后,必须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核准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开展家庭农场主内部经验交流;推动家庭农场之间的技术交流提供培训、咨询服务‌;协调规范协会内部生产和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和科学技术‌;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信息化服务;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三、协会如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分支(代表)机构等,应在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协会的重大活动(如成立大会、年会、换届选举、接受捐赠、开展大型社会活动等)应事前向我局报告,并经同意后方能进行。

  五、每年3-9月,协会必须向我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收支情况、当年工作计划等材料,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连续二年不年检或累计三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的监督检查。

  六、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及其他原因注销登记或被撤销登记,由我局收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以及财务凭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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