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圆梦公益志愿者协会:
你们送来关于成立高州市圆梦公益志愿者协会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高州市圆梦公益志愿者协会”,协会具备法人资格,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用代码证书)。请按社团登记有关规定履行社会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规范会员及内设机构管理。
二、同意核准你们报来的《高州市圆梦公益志愿者协会章程》,协会成立后,必须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核准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1)组织热心于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各方有志同仁加入义工志愿者队伍,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公益、慈善项目。 (2)招募义工、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宣传现代公益、慈善文化精神,提高社会公益、慈善意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三、协会如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分支(代表)机构等,应在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协会的重大活动(如成立大会、年会、换届选举、接受捐赠、开展大型社会活动等)应事前向我局报告,并经同意后方能进行。
五、每年3-9月,协会必须向我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收支情况、当年工作计划等材料,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连续二年不年检或累计三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的监督检查。
六、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及其他原因注销登记或被撤销登记,由我局收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以及财务凭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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