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
  • 手机版
  •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适老版
关于调整2021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2-01-26 11:34:28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依据

提高2021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是2021年广东省、茂名市十件民生实事之一,要求6月30日前完成任务。2021年5月10日,市民政局收到了茂名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茂民规〔2021〕1号)。5月14日,我局与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请示。

二、拟提2021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

拟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由772元调整为800元,农村居民月人均收入由532元调整为551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财政补差标准:城镇由609元调整为631元,农村由276元调整为286元。

农村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标准与2020年标准保持不变,年11364元,即每人每月947元;城镇三无人员由年14832元调整为15360元,即每人每月1280元,比2020年每人每月提高44元。

三、提高标准后市需要配套的资金

提标后,低保和特困人员每年多支出359.8万元,其中每年需地方财政增加配套108万元。


版权所有:高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服务热线:0668-12345

粤公网安备 44098102441048号粤公网安备 44098102441048号  粤ICP备16116520号 网站标识码:4409810016

技术支持:广东网锋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