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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3-02-10 20:59:56 来源:人民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案例正文采集】

甘某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8日晚上,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称高州市大坡镇村民甘某某将在家里私宰生猪,要求我局迅速查处。2022年3月29日凌晨,我局联合高州市公安局、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高州市大坡镇村民甘某某家附屋的屠宰点进行执法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甘某某已屠宰两头生猪。经现场称量,两头生猪净重211.5公斤,货值金额:211.5公斤×16元/公斤=3384元。执法人员当场没收其违法屠宰的两头生猪及屠宰工具,责令其立即拆除屠宰设施。

  〖调查与处理〗

  2022年3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甘某某涉嫌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在市公安局大坡派出所对甘某某及猪肉分销商蓝超某、蓝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实,当事人甘某某为首次违法屠宰,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承认未经定点屠宰生猪两头,其中:半头计划由自己售卖,另外1.5头分别卖给前来取货的蓝超某、蓝某某、张某某三个肉商进行分销。当事人甘某某认识到自己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拆除了屠宰设施。

  甘某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关闭违法屠宰场所; 2、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3、并处以罚款53,000元。

  〖法律分析〗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明确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销售属于禁止性行为,甘某某在家里私宰生猪销售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违反了该规定。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关闭违法屠宰场所; 2、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3、并处以罚款53,000元。由于该案例尚未对生猪产品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我局根据甘某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充足、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甘某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一案,是一宗典型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案件,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制课,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后,在生猪屠宰行业引起强烈反响,给生猪屠宰带来几点启示: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生猪屠宰从业者切勿贪小便宜,抱有侥幸心理,触犯法律,以免因小失大;

  二、生猪屠宰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点屠宰生猪的法律制度,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做负责任有良心的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增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共同维护我市肉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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