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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一批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8-16 15:56:36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金山街道办事处、根子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长坡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茂名市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将9项(主项)县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金山街道办事处、根子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长坡镇人民政府实施。四个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抓好衔接落实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四个镇(街道)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事项,要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等。对下放实施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承接单位承担,原实施机关负责相关行政职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职权调整后,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四个镇(街道)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市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二、加强培训监督

  市有关部门要制定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职权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承接能力;要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的监管,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

  三、依法履职尽责

  四个镇(街道)要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管理。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调整职权的衔接落实工作,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赋予镇级更多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贯彻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重要举措,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针对发展意愿强、基础好的镇(街道),依法赋予更多主动作为空间,推动更多、更高含金量的行政职权调整至有关镇(街道)实施,支持其在扩权赋能改革中先行先试。


  附件:调整由相关镇级政府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附件:

调整由相关镇级政府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县主管部门

事项类型

调整决定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主项

子项

1

老年人优待证

高州市卫生健康局

公共服务

下放金山街道办事处、根子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长坡镇人民政府实施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0年实施)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2

生育指导和宣传服务

高州市卫生健康局

公共服务

下放金山街道办事处、根子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长坡镇人民政府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一条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

低保边缘家庭业务进度查询

高州市民政局

公共服务

下放金山街道办事处、根子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长坡镇人民政府实施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第四条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二十八条


4

广东省社会救助网上长期公示查询服务

高州市民政局

公共服务

下放金山街道办事处、根子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长坡镇人民政府实施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第四条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二十八条


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预约

高州市民政局

公共服务

下放金山街道办事处、根子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长坡镇人民政府实施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第四条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二十八条


6

最低生活保障进度查询

高州市民政局

公共服务

下放金山街道办事处、根子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长坡镇人民政府实施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第四条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二十八条


7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高州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下放金山街道办事处、根子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长坡镇人民政府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高州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下放金山街道办事处、根子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长坡镇人民政府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9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高州市医疗保障局

公共服务

下放金山街道办事处、根子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长坡镇人民政府实施

1.《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4〕93 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 号)

3.《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9 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 号 )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 号)

5.《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知》(医保发〔2022〕22 号 )

6.《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 号)

7.《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 号)

8.《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 号 )

9.《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5 号 )

10.《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2〕4 号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生育异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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