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2011(年)]465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703公顷。现将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高州市2010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高州市云潭镇新圩、王羌、榕木塘村委会属下凤尾垌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博马1.0993公顷;高坎头0.184公顷;榕木塘2.6565公顷;垌心1.0937公顷;凤尾一村0.3708公顷;凤尾二村0.1903公顷;圩尾一村0.5034公顷;官木山0.4603公顷;深水垌0.144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法
1、货币安置;2、集体内部调整土地安置;3、留用地安置(折算成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利益。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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