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政府组织编制了高州市2026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高州市石仔岭街道茂岭村坑垌一、坑垌二、坑垌三(1)、坑垌三(2)、坑垌三(3)、坑垌三(4)、坑垌六、坑垌七、坑垌八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高州市石仔岭街道茂岭村坑垌一、坑垌二、坑垌三(1)、坑垌三(2)、坑垌三(3)、坑垌三(4)、坑垌六、坑垌七、坑垌八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土地5.5899公顷(83.8485亩)。其中农用地5.4998公顷(82.4970亩),含耕地0.9492公顷(14.2380亩);建设用地0.0901公顷(1.351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茂府通〔2024〕2号)的规定,高州市石仔岭街道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6.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5.05万元/公顷,合计91.8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关于公布实施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茂府通〔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3〕7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市征收农用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92.3675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发布次日起计算)。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期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属地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石仔岭街道办事处,0668-662098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期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市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用途管制股,电话:0668-6664957;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股,电话:0668-6882869;邮编:5252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高州市2026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pdf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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