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高州市2026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高州市曹江镇满坑村长塘一组、长塘二组、长塘三组集体经济组织;平山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平山铺村陈屋组、坡三组、孔屋组、塘底组、叶屋组、大屋组、坡一组、坡二组、张一组、张二组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高州市曹江镇满坑村长塘一组、长塘二组、长塘三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共有土地15.5144公顷(232.7160亩)。其中,农用地15.1731公顷(227.5965亩);建设用地0.0090公顷(0.1350亩);未利用地0.3323公顷(4.9845亩)。
(二)拟征收高州市曹江镇满坑村长塘三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218公顷(0.3270亩)。其中,农用地0.0218公顷(0.3270亩)。
(三)拟征收高州市曹江镇平山铺村孔屋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6222公顷(39.3330亩)。其中,农用地2.6221公顷(39.3315亩)、未利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
(四)拟征收高州市曹江镇平山铺村陈屋组、坡三组、孔屋组、塘底组、叶屋组、大屋组、坡一组、坡二组、张一组、张二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共有土地0.1743公顷(2.6145亩)。其中,农用地0.1743公顷(2.6145亩)。
(五)拟征收高州市曹江镇平山铺村坡一组、坡二组、坡三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共有土地1.8884公顷(28.3260亩)。其中,农用地1.8189公顷(27.2835亩)、未利用地0.0695公顷(1.0425亩)。
(六)拟征收高州市曹江镇平山铺村坡二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4578公顷(6.8670亩)。其中,农用地0.4578公顷(6.8670亩)。
(七)拟征收高州市曹江镇平山铺村大屋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55公顷(0.0825亩)。其中,农用地0.0055公顷(0.0825亩)。
(八)拟征收高州市曹江镇平山铺村塘底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9327公顷(13.9905亩)。其中,农用地0.9299公顷(13.9485亩)、未利用地0.0028公顷(0.0420亩)。
(九)高州市曹江镇平山铺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2819公顷(4.2285亩)。其中,农用地0.2819公顷(4.2285亩)。
(十)拟征收高州市曹江镇平山铺村张一组、张二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共有土地0.0108公顷(0.1620亩)。其中,农用地0.0108公顷(0.162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茂府通〔2024〕2号)的规定,高州市曹江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4.6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2.05万元/公顷,合计86.7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均按《关于公布实施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茂府通〔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23〕7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市征收农用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362.0375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发布次日起计算)。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期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属地政府(曹江镇人民政府0668-672008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期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市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用途管制股,电话:0668-6664957;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股,电话:0668-6882869;邮编:5252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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