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高州段)新增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高州市大坡镇大旺垌村中间垌、天子垌、上村、中田、塘面、塘边经济合作社,高州市大坡镇军堡村柏元根、宝山、大河、高车、老屋、山塘、石皮、河角、石堵经济合作社,高州市大坡镇芹州村小社、
垌、水口、新丰、新屋经济合作社,高州市大坡镇上良坑村上村、上良、下村、冲垌、大坪地、大头根、老屋、高垌、下良经济合作社,高州市大坡镇上良坑经济联合社,高州市大坡镇高坡村传湾经济合作社,高州市大坡镇周敬村桥一、桥二经济合作社;高州市东岸镇大潮村潮三、潮四、六卜、三吉、村尾、南坑经济合作社,高州市东岸镇大潮经济联合社,高州市东岸镇仙坑村位坑、仙一、仙二经济合作社,高州市东岸镇方垌村介板经济合作社,高州市东岸镇甘汁村长二、长三、长丰经济合作社,高州市东岸镇礼垌村冲口、六油冲、土化塘、东风、西兴、六二、塘冲经济合作社,高州市东岸镇良村村大村四、大村五、大村六、南山垌、森木垌经济合作社,高州市东岸镇良村经济联合社,高州市东岸镇石古垌村大垌一、大垌三、山塘经济合作社,高州市东岸镇石古垌经济联合社,高州市东岸镇竹朗村大石湾一、大石湾二、大石湾三、大石湾四、大石湾五、大石湾六、塘坑一、塘坑二、昌和水一、昌和水二经济合作社,高州市东岸镇竹朗经济联合社;高州市古丁镇龙湾村冲村、官冲口、大田、瓦里坑、深订、龙眼湾、瓦务岭、龙湾一、龙湾二、龙湾三、龙湾四、白塘岭、新开、土化村经济合作社;高州市平山镇大仁庙村大保、欧屋、卓西、卓东、大新屋、垌头一、黎古下、马古坟、庙屋冲经济合作社,高州市平山镇泮水塘村良球山经济合作社,高州市平山镇古塘村灰窑、鸭坑经济合作社,高州市平山镇乐泗村荔枝塘、莳地土化、松木根、屋头埇、志庆塘经济合作社,高州市平山镇仁耀垌村仁耀垌上、仁耀垌下经济合作社,高州市平山镇仁耀垌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大旺垌村塘边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264公顷(0.3960亩)。
(二)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大旺垌村上村、中田、中间垌、塘边、塘面、天子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406公顷(0.6090亩)。
(三)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军堡村柏元根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12公顷(0.1680亩)。
(四)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军堡村宝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710公顷(1.0650亩)。
(五)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军堡村大河、河角、石堵、石皮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13公顷(0.1695亩)。
(六)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军堡村高车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277公顷(0.4155亩)。
(七)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军堡村老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94公顷(0.1410亩)。
(八)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军堡村山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637公顷(0.9555亩)。
(九)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军堡村石皮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42公顷(0.2130亩)。
(十)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芹州村小社、水口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868公顷(1.3020亩)。
(十一)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芹州村新丰、新屋、
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122公顷(3.1830亩)。
(十二)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上良坑村上村、上良、下村、下良、冲垌、大坪地、大头根、老屋、高垌经济合作社;军堡村高车经济合作社;高坡村传湾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904公顷(1.3560亩)。
(十三)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上良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612公顷(0.9180亩)。
(十四)拟征收高州市大坡镇周敬村桥一、桥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50公顷(0.0750亩)。
(十五)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大潮村潮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54公顷(0.0810亩)。
(十六)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大潮村潮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634公顷(0.9510亩)。
(十七)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大潮村六卜、村尾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991公顷(2.9865亩)。
(十八)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大潮村六卜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308公顷(0.4620亩)。
(十九)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大潮村三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29公顷(0.0435亩)。
(二十)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仙坑村位坑经济合作社;东岸镇大潮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449公顷(0.6735亩)。
(二十一)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方垌村介板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77公顷(0.2655亩)。
(二十二)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大潮村南坑经济合作社;甘汁村长二、长三、长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58公顷(0.0870亩)。
(二十三)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甘汁村长二、长三、长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18公顷(0.1770亩)。
(二十四)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甘汁村长二、长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88公顷(0.1320亩)。
(二十五)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甘汁村长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833公顷(1.2495亩)。
(二十六)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礼垌村六油冲、东风、冲口、西兴、 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96公顷(0.1440亩)。
(二十七)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礼垌村六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49公顷(0.0735亩)。
(二十八)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礼垌村塘冲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80公顷(0.1200亩)。
(二十九)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良村村大村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42公顷(0.0630亩)。
(三十)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良村村大村五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22公顷(0.0330亩)。
(三十一)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良村村南山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521公顷(0.7815亩)。
(三十二)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石古垌经济联合社;良村村大村四、大村五、大村六、森木垌经济合作社;良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939公顷(1.4085亩)。
(三十三)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良村村森木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508公顷(0.7620亩)。
(三十四)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良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661公顷(0.9915亩)。
(三十五)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石古垌村大垌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355公顷(0.5325亩)。
(三十六)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石古垌村大垌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422公顷(0.6330亩)。
(三十七)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石古垌村山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65公顷(0.0975亩)。
(三十八)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仙坑村位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379公顷(0.5685亩)。
(三十九)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仙坑村仙一、仙二、位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415公顷(0.6225亩)。
(四十)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竹朗村大石湾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28公顷(0.1920亩)。
(四十一)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竹朗村大石湾五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324公顷(0.4860亩)。
(四十二)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竹朗村塘坑一、塘坑二、大石湾一、大石湾二、大石湾三、大石湾四、大石湾五、大石湾六、昌和水一、昌和水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205公顷(1.8075亩)。
(四十三)拟征收高州市东岸镇竹朗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359公顷(0.5385亩)。
(四十四)拟征收高州市古丁镇龙湾村冲村、官冲口、龙湾四、龙眼湾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94公顷(0.2910亩)。
(四十五)拟征收高州市古丁镇龙湾村大田、新开、深订、瓦务岭、瓦里坑、白塘岭、 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891公顷(1.3365亩)。
(四十六)拟征收高州市古丁镇龙湾村龙湾一、龙湾二、龙湾三、龙湾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05公顷(0.1575亩)。
(四十七)拟征收高州市古丁镇龙湾村龙湾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01公顷(0.0015亩)。
(四十八)拟征收高州市古丁镇龙湾村深订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322公顷(0.4830亩)。
(四十九)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大仁庙村卓东、卓西、大保、大新屋、欧屋经济合作社;泮水塘村良球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04公顷(0.0060亩)。
(五十)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大仁庙村大保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468公顷(0.7020亩)。
(五十一)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大仁庙村垌头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248公顷(0.3720亩)。
(五十二)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大仁庙村黎古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59公顷(0.0885亩)。
(五十三)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大仁庙村马古坟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29公顷(0.0435亩)。
(五十四)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大仁庙村庙屋冲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50公顷(0.0750亩)。
(五十五)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大仁庙村卓东、卓西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03公顷(0.0045亩)。
(五十六)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古塘村灰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244公顷(0.3660亩)。
(五十七)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古塘村鸭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380公顷(2.0700亩)。
(五十八)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乐泗村荔枝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494公顷(0.7410亩)。
(五十九)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乐泗村莳地土化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654公顷(0.9810亩)。
(六十)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乐泗村松木根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736公顷(1.1040亩)。
(六十一)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乐泗村屋头埇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17公顷(0.1755亩)。
(六十二)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乐泗村志庆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25公顷(0.1875亩)。
(六十三)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仁耀垌村仁耀垌上、仁耀垌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419公顷(0.6285亩)。
(六十四)拟征收高州市平山镇仁耀垌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052公顷(0.078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茂府通〔2024〕2号)的规定,高州市大坡镇、东岸镇、古丁镇和平山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4.6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2.05万元/公顷,合计86.7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均按《关于公布实施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茂府通〔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23〕7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市征收农用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41.665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发布次日起计算)。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期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属地政府(大坡镇人民政府0668-6980068;东岸镇人民政府0668-6260318;古丁镇人民政府0668-6950038;平山镇人民政府0668-691012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期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市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用途管制股,电话:0668-6664957;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股,电话:0668-6882869;邮编:5252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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