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高州市新垌镇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6〕45号)收悉。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新垌镇安山村五三经济合作社、安山村六二经济合作社、联合村垌一经济合作社、明星村高见地经济合作社、新德村
垌经济合作社、新垌村新一经济合作社、新垌村石古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184公顷(园地0.1183公顷,草地0.0001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新垌镇安山村五三经济合作社0.0080公顷的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1264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各自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按农村村民住宅实施;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版权所有:高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服务热线:0668-12345
粤公网安备 44098102441048号
粤ICP备16116520号 网站标识码:4409810016
技术支持:广东网锋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