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高州市泗水镇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6〕78号)收悉。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泗水镇大翰村杨坑冲经济合作社、凤塘村凤二经济合作社、凤塘村下六合经济合作社、凤塘村藤坑经济合作社、泗水村宁镜经济合作社、泗水村白村仔经济合作社、泗水村力有坑二经济合作社、泗水村水尾垌经济合作社、泗水村连塘一经济合作社、彰坑村屋背岭经济合作社、六匝村里坑经济合作社、六匝村塘尾一经济合作社、联和村莲角塘一经济合作社、联和村和木桥一经济合作社、联和村莲塘坑经济合作社、联和村林垌经济合作社、洪尤村石坎经济合作社、大联村老屋经济合作社、大联村里木寨经济合作社、大联村滩底经济合作社、下村村茅坪经济合作社、下村村下村二经济合作社、下村村下村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3625公顷(其中园地0.3219公顷,林地0.0053公顷,草地0.0353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3625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各自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按农村村民住宅实施;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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