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高州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6〕291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的申请。同意你市将潘州街道南湖塘居石一经济合作社、南湖塘居石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8.8783公顷(耕地3.1860公顷、含水田2.6793公顷,园地1.8317公顷,林地1.9930公顷,草地0.9815公顷,其他农用地0.88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9628公顷,以上合计9.841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高州市城镇建设用地,用于公用设施、交通运输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981202606120013),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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