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
  • 手机版
  •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适老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征地信息 > 征地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8-31 09:42:59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高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高州市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6〕33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的申请。同意你市将石仔岭街道茂岭村一、二、三、会陂一、会陂二、杨二、杨三、杨五、杨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1.5811公顷(耕地9.8285公顷、含水田9.5389公顷,园地0.6094公顷,林地0.3543公顷,其他农用地0.78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11.581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高州市城镇建设用地,用于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530075851),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版权所有:高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服务热线:0668-12345

粤公网安备 44098102441048号粤公网安备 44098102441048号  粤ICP备16116520号 网站标识码:4409810016

技术支持:广东网锋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