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高州市石鼓镇2026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6〕235号)收悉。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石鼓镇白沙村山塘儿经济合作社、冲口村木坡经济合作社、低坡村高朗经济合作社、低坡村坡尾经济合作社、甘竹村甘竹经济合作社、黄溪山村日课经济合作社、丽山村关屋经济合作社、丽山村新屋经济合作社、丽山村湛屋经济合作社、良文塘村山塘坡经济合作社、良文塘村竹笋冲经济合作社、三文田村大山经济合作社、三文田村三文田经济合作社、沙坡村林屋经济合作社、上垌村丰门经济合作社、石鼓村玉岭经济合作社、塘陂村塘陂经济合作社、西基山村白坭塘经济合作社、祥山村荔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2330公顷(园地0.0562公顷,林地0.11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6公顷)、未利用地0.0449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低坡村高朗经济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0.0017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2796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各自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按农村村民住宅实施;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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