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石仔岭街道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6〕192号)收悉。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石仔岭街道坡心村李屋经济合作社、镇大岭村上冲经济合作社、镇大岭村镇大岭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塘二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禾塘一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塘四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梁屋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苏屋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禾塘二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黎屋经济合作社、潭蒲村双二经济合作社、潭蒲村田心四经济合作社、荔枝圩村秋一(1)经济合作社、荔枝圩村秋一(2)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605公顷(园地0.0655公顷,林地0.0411公顷,草地0.01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1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石仔岭街道荔枝圩村秋一(2)经济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0.0014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1619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各自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按农村村民住宅实施;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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