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高州市2025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 (高自然资请〔2026〕386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的申请。同意你 市将石仔岭街道茂岭村坑垌一、坑垌二、坑垌三(1)、坑垌三 (2)、坑垌三(3)、坑垌三(4)、坑垌六、坑垌七、坑垌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0.4845公顷(耕地0.3751公顷、含水田0.3751公顷,园地9.4700公顷,其他农用地0.6394公顷) 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10.484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高州市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4.7401公顷(耕地0.0496公顷、含水田0.0496公顷,园地4.1905公顷,林地0.46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高州市城镇建设用 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 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 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 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 认信息编号:440981202604030008),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 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 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 产和生活,保证原有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 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 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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