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高州市2025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6〕38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的申请。同意你市将石仔岭街道石仔岭村塘一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塘二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塘三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塘四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禾塘一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禾塘二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苏屋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会马一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会马二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梁屋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黎八经济合作社、石仔岭村黎屋经济合作社、潭蒲村潭一经济合作社、潭蒲村潭二经济合作社、潭蒲村潭三经济合作社、潭蒲村潭六经济合作社、潭蒲村老屋经济合作社、潭蒲村九良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7.3390公顷(耕地0.1118公顷、含水田0.1118公顷,园地4.1177公顷,林地0.6058公顷,其他农用地2.50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7.3390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高州市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5721公顷(其他农用地0.57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高州市城镇建设用地,用于交通运输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981202603310004),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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