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土资听字[2007]第27号
潘州街道办谢村村委会: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委会坡一、坡二、木一、木二队位于坡耀岭一带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们拟定了土地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现告知你单位对该拟定的方案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函之日起五天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高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九月七日
版权所有:高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服务热线:0668-12345
粤公网安备 44098102441048号
粤ICP备16116520号 网站标识码:4409810016
技术支持:广东网锋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