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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排查和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31 10:29:13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和《关于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通知》(高房字〔2010〕24号)要求,我市住宅商品房自2010年12月1日起要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核查,仍存在个别商品房未缴存或者漏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质期过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现将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全面排查各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对已售房源代收维修资金未缴存的,或者项目转现售后未售出的房源因未缴存造成维修资金不能申请的,应尽快到开户银行缴存。同时需向缴存银行补充完整小区楼盘表,楼盘表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楼栋、房号、车库车位号、储物间号,并录入各商业银行对应专户(也适用于无物业或早期已竣工验收项目)。

       二、业主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登录“高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查询本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已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经查询如无缴存数据的,或未缴存过维修资金的,请携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维修资金缴存发票等相关证明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行更新数据信息或自行缴存(同时适用于无物业或早期已竣工验收项目)。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受让人(新业主)也应持新的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银行办理更名手续。

       三、各商业银行应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业主做好后续缴存和更正业主信息、完善楼盘表等相关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监管股联系(地址:高州市文明路38号;联系电话:0668-6688136)。



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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