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2 日-2024年7月 23日,我局在高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高州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稿)》意见的公告,截至公告时间结束,收到公众反馈一条意见:“对于集体、团体、公司等多人性质的租用、购买、出借赞成有偿使用,但对于个人性质的游玩、使用、参与等不应有偿使用”,对该意见予以部分接纳,理由一是对于个人性质的租用、购买、出借应有偿使用,二是由于公共资源在数量、质量或可获取性方面存在固有的稀缺性和约束性(如路边停车位、充电桩等),对于个人性质的使用、参与等影响他人使用的也应该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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