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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盘活产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市盘活产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处置,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推动土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的工业用地:
(一)没有约定开工期限、竣工期限(以下称“开竣工期限”)的或未取得规划条件的;
(二)未签订投资监管协议的;
(三)依据本办法被认定为产业低效用地的;
(四)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第三条 工业用地必须自用地交付之日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约定开工期限的,自约定开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第四条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没有约定、规定开竣工期限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政府发布公告,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二)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明确容积率、开竣工期限等规划及用途要求;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或市科工商务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投资监管协议。
(三)逾期未申报的,申报期满次日视为土地交付之日,开竣工期限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取得其他权属凭证(转让协议或合同、地卡等),但未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政府发布公告,土地使用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已缴清土地有偿使用价款的,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经市政府同意并补办用地手续后,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出让合同,明确容积率、开竣工期限等规划及用途要求;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或市科工商务局与土地使用人签订投资监管协议。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缴清土地有偿使用价款的,经市政府同意,土地使用人缴清土地有偿使用价款后,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出让合同,明确容积率、开竣工期限等规划及用途要求;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或市科工商务局与土地使用人签订投资监管协议。
(四)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已缴交土地有偿使用价款的,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
(五)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未缴交土地有偿使用价款的,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逾期未申报的,经市政府同意,采取依法解除合同(协议)等措施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的开工、竣工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住建局、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超期开工、竣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一)属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有关说明材料,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属实的,可选择延长开竣工期限、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延长开竣工期限的,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二)属于企业(个人)原因造成的,市自然资源局经现场核实后,按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计算超期开工、竣工违约金并征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产业低效用地:
(一)按照规定,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投资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的,或者未达到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
(二)建筑系数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0.8的工业用地(化工企业容积率低于0.6的工业用地)。建筑系数,是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当用地范围内未建有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时,可用建筑密度指标代替建筑系数指标。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合法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三)已开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开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1/3或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在规定的竣工时间,仍未达到约定的建设面积和投资额度的建设用地。
(四)用地范围内尚有成片空闲超过5000平方米,按国土空间规划可开发利用而未开发的工业用地。
(五)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连续三年达不到辖区内工业企业亩均税收50%或辖区内该行业亩均税收50%的工业用地。
(六)按照约定、规定完成了全部开发建设,但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者投产后停产一年以上的。
(七)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及生态环境、应急、税务等部门明令禁止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
(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或者建成简易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科工商务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对项目用地是否属产业低效用地进行认定,属产业低效用地的,可通过下列方式盘活:
(一)制造业企业改建、新建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转让(最小分割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二)除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合并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其名下的若干相连宗地进行合并归宗。涉及出让剩余期限不统一的宗地,报市政府同意后,其使用年限按其中最长使用年限的宗地设置,并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双方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为其他工业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 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对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未按时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或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列入市诚信档案,并纳入中国信用网站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开工标准: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要深挖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
(二)竣工标准:工业建设项目以通过市相关职能部门工程竣工验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上级有最新文件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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