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2〕1274号)等文件要求,我市编制了高州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经市委十四届第221次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十七届第2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本次更新的高州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遇到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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