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局拟对下列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高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668-6660573
高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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