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高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十四届第224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十七届2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30日
高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权属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活动(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为征收主体,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房屋补偿的实施、管理等工作。
(二)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
(三)发改、住建、财政、公安、教育、人社、民政、供电、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按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征收房屋补偿的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镇政府(街道办)应依法完成拟征地范围内的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办理证据保全以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市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后(含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镇政府(街道办)依法完成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第六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对象、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等,同时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并将其在拟征地范围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
第七条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镇政府(街道办)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涉及代管房屋的,其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 与征地房屋权属人进行了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征地房屋权属人在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仍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对征地合法房屋的权属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的补偿,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的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核发的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手续、村委会(社区)证明(须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效)等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征地房屋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抢建的;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构筑物的;
(三)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征地导致生产经营类房屋(原生活居住用房改造为商铺的,需出具合法经营证照)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征地前房屋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照价格认定进行补偿。
价格认定原则上按被征地前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的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材料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等为依据进行,停产停业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未列入本办法补偿项目内容及标准,但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按相关规定并经价格认定后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征地房屋权属人拥有合法产权并以该房屋为主要生活居住用房的,应给予征地房屋权属人妥善安置。安置必须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如征地房屋权属人在村集体土地上还有与被征地房屋相当或更好的生活居住用房则不再给予安置,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标准对其被征地房屋给予补偿。
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在村集体土地上没有与被征地房屋相当或更好的生活居住用房的,原则上采用房券式安置、货币式安置,确需自建式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选址集体土地安置。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房券补偿安置方式:
征地房屋位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补偿安置。
(一)首层补偿安置,根据征地房屋占地面积(证载面积),以1:2的比例计算商品房补偿安置面积。二层及以上补偿安置,根据征地房屋二层及以上建筑总面积,以1:1的比例计算商品房补偿安置面积。
以征地房屋权属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上一年度我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网签平均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下同),作为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
按上述标准计算房屋总金额后,征收人出具该价值金额的房券,由被补偿人(被安置户)持房券自行购买商铺、商品房。
(二)鳏、寡、孤、独人员户应补偿安置商品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三)购买商铺和商品房的位置及户型可由被补偿人(被安置户)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自由选择,限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出售的现售一手商铺和商品房。
(四)商铺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按规定为被补偿人(被安置户)办理商铺及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所涉税费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由被补偿人(安置户)承担的部分由其承担。
(五)选择本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土地及房屋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等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非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房券补偿安置方式:
征地房屋位于我市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标准
安置土地部分,以征地房屋合法证载的占地面积为准,根据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征地房屋部分,按照《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参照执行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高府〔2024〕68号)给予补偿。
以上两部分金额之和为补偿安置总价值,征收人出具该价值金额的房券,由被补偿人(被安置户)持房券自行购买商铺、商品房。
(二)鳏、寡、孤、独人员户应补偿安置商品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三)购买商铺和商品房的位置及户型可由被补偿人(被安置户)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自由选择,限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出售的现售一手商铺和商品房。
(四)商铺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按规定为被补偿人(被安置户)办理商铺及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所涉税费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由被补偿人(安置户)承担的部分由其承担。
(五)选择本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土地及房屋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等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房券补偿安置方式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商铺用途的房屋,工业厂房等其他用途的房屋原则上采用货币式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选取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房券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给予征地房屋总房券金额5%的奖励。
第二十条 涉及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相关的房券,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出具。房券应当载明持券人、征地房屋基本情况、房券价值等。
第二十一条 房券使用期限为12个月,房券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使用房券购房(商铺)比例应占房券总金额的80%以上,未使用部分的房券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按1:1折现货币。
第二十二条 在房券规定使用期限内不使用或使用房券购房(商铺)比例未达80%以上的,本办法第十九条5%的奖励不予兑现,未使用部分的房券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按1:1折现货币。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券抵预购房款协议,购房者可凭房券抵减等值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券按程序向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申请支付购房款,财政部门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货币式补偿安置
(一)选择本补偿安置方式的,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计算出房券总金额后,按该总金额直接支付现金,但不给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5%奖励。
(二)被安置户需确保本人在有房居住的基础上,才能选择本安置方式。
(三)选择本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土地及房屋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等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自建式安置
自建式安置分为规划小区式自建安置和零星自建安置。
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被安置户可按“一户一宅”原则安置(具体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有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可选择规划小区式自建安置。实行规划小区式自建,须按审定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规划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配套设施等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安置地以先搬先选为原则,被安置户先搬离房屋的,先行选择安置地,选择结果不得更改。
第二十七条 线性工程或其他零星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房屋权属人可选择零星自建安置。
选择零星自建安置,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安置用地。安置面积应符合所在镇(街道)宅基地用地标准。
零星自建安置户新宅基地按照房屋补偿总额25%补助“三通一平”及配套设施费用。
第二十八条 自建式安置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室内外装修补偿款按照《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参照执行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高府〔2024〕68号)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自建式安置房屋建设的报建手续及相关费用由被安置户负责。
第三十条 已实施房券补偿安置方式、货币式补偿安置、自建式安置的,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保证本人及已享受安置补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不得通过购买农村房屋等方式变相占用农村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
根据被安置户的户内合法安置人口,每户两人以下(含两人)的每月补助1100元,每户三人以上(含三人)五人以下(含五人)的每月补助1500元,每户六人以上(含六人)的每月补助1700元。临时安置补助一般不超过18个月,自被安置户搬离之日起计。如因非被安置户自身原因(如征地实施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造成延期,须报请市政府批复同意临时安置补助时长顺延。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为合法安置人口:
(一)世居或长期(30年以上)在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享受宅基地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
(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迁入或新增的;男女双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结婚条件;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结婚落户并参加该集体分配的;因父(母)再婚随父(母)迁入并参加该集体分配的;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收养条件,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并申领有《收养证》准予收养的;
(三)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士官,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的复退军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四)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安置的。
第三十三条 搬迁费以家庭户为单位,每户一次性补助3300元。
第三十四条 奖励措施
(一)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提前30天完成搬迁的,按被征地房屋建筑总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
(二)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提前20天完成搬迁的,按被征地房屋建筑总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三)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提前10天完成搬迁的,按被征地房屋建筑总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东至山美街道洛湛铁路;北至北环路;西至冼太大道、吉祥路;南至茂高快线、东方大道及岭南大道。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文物古迹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已签订的协议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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