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府办公室主任、各组成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一、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