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2025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6〕80号)同意征收高州市石仔岭街道茂岭村坑垌一、坑垌二、坑垌三(1)、坑垌三(2)、坑垌三(3)、坑垌三(4)、坑垌六、坑垌七、坑垌八经济合作社用地作为我市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名称:潘州中学项目(高州市2025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征收土地位于高州市石仔岭街道茂岭村范围内,具体界至以测量放线的边界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高州市石仔岭街道茂岭村坑垌一、坑垌二、坑垌三(1)、坑垌三(2)、坑垌三(3)、坑垌三(4)、坑垌六、坑垌七、坑垌八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土地10.4845公顷(157.2675亩)。其中农用地10.4845公顷(157.2675亩),含耕地0.3751公顷(5.62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费(高州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类别高州市石仔岭街道91.8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关于公布实施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茂府通〔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支付办法: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四)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的比例计留用地给被征地单位,具体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安置: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如对批准征地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7)〔2026〕80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联系电话:0668-6664957(高州市自然资源局);
0668-6620989(石仔岭街道办事处)。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2025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6〕80号)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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