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自然资听告字〔2024〕23号
听证告知书
高州市山美街道山美村低村一、低村三、低村二、低村四、水简坑二经济合作社、山美街道苍地村苍地一、苍地二、苍地三、苍地四、和坑二、和坑三、和坑四经济合作社、山美街道云径村云径一、云径三、云径二、云径四、石坑塘一、石坑塘二、里坑经济合作社、谢鸡镇义山村
背、平龙二、勒竹元经济合作社、潘州街道谢村黄一、黄二、黄三经济合作社:
因高州市2024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你们单位的集体土地共6.6097公顷,其中农用地6.6097公顷(耕地6.59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0公顷)。各涉及征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分别为:
一、山美街道山美村低村一、低村三、低村二、低村四、水简坑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8576 公顷(均为农用地)。
二、山美街道苍地村和坑三、苍地三、苍地二、苍地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5182公顷(均为农用地)。
三、山美街道苍地村苍地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1091公顷(均为农用地)。
四、山美街道苍地村苍地一、苍地二、苍地三、苍地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0346公顷(均为农用地)。
五、山美街道山美村低村一、低村二、低村三、低村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4964公顷(均为农用地)。
六、山美街道苍地村和坑三、和坑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8632公顷(均为农用地)。
七、山美街道云径村石坑塘一、石坑塘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7981公顷(均为农用地)。
八、山美街道云径村云径一、云径二、云径三、云径四、石坑塘一、石坑塘二、里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1.3622公顷(均为农用地)。
九、潘州街道谢村黄一、黄三、黄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0117公顷(均为农用地)。
十、山美街道苍地村和坑三、和坑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8585公顷(均为农用地)。
十一、山美街道苍地村和坑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3958公顷(均为农用地)。
十二、谢鸡镇义山村
背、平龙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2853公顷(均为农用地)。
十三、谢鸡镇义山村勒竹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0190公顷(均为农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及《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高州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地址:高州市站前路2号,邮编:525200,联系人:国土用途管制股,联系电话:0668-6664957)。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
1.高州市2024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高州市2024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高州市自然资源局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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