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有序开展住房保障申请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高州市城区(潘州、宝光、石仔岭、山美、金山街道)户籍且满一年以上,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高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高州市城区无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屋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从申请日起算,前1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自有房产产权,导致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13平方米的除外);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辆(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以及家庭用于生计的唯一汽车且价值低于8万元除外,车辆价值按申请人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时的评估价计算),无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除外);
二、非城区户籍家庭和外来务工家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25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高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申请人经我市用工单位录用并签订3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收入,并连续缴存社会保险2年以上;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产权房,从申请日起算,前2年内没有在市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五)没有租住直管公房及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四、本规定由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8日
高住建规〔2025〕1号 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高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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