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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高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29 10:13:38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为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有序开展住房保障申请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定了《高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我市往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参考其他县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所制定,明确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城区户籍家庭和外来务工家庭的申请条件和收入标准线。

       一、制定背景

       《高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高府办〔2012〕58号)于2012年12月30日起实施,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在2015年《高州市2015年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工作方案》 (高府办函〔2015〕60号)中对准入条件进行过修改,但是条件比较模糊,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有序开展住房保障申请工作,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和我市往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二、制定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高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高府办〔2012〕58号)等文件,制定的内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而且适应我市实际,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两大点内容:

       (一)明确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共五条。分别对申请人户籍(城区户籍主要是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准入收入标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名下车辆、工商登记及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规定。

      (二)明确非城区户籍家庭和外来务工家庭申请条件,共五条。分别对申请人年龄、务工情况、收入标准、缴存社保及房产情况要求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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