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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0 09:40:27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高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7日

高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制造业当家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6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茂府办函〔2023〕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高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州市行政区域内M0用地的规划、供应、建设、登记、转让、监管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用地”),是指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符合茂名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相关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的用地。

  M0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用房。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服务设施用房包括商业、员工宿舍、食堂等为产业配套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提高M0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M0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指标原则上向工业园区内倾斜。

  第五条 M0用地按其项目用房是否可分割转让,分为不可分割确权并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确权并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本条款所称分割转让,系指建筑的分割转让。

  鼓励集中成片、规模开发。对于规划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M0)或包含M0用途的混合用地(如M2兼容M0),连片或相邻用地面积50亩及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M0;少于50亩的,一般应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开发主体自持。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六条 M0用地项目实行主体准入和产业准入受理制度,准入认定由市投资促进中心牵头负责。意向开发主体向市投资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向市科工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等部门征求准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主体准入

  申请使用M0用地的开发主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具备与地块产业发展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强度相匹配的产业运营能力或投资实力;

  (三)承诺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导向和约定的投入产出监管要求。

  第八条 产业准入

  M0用地拟发展的产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产业。具体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强度等投入产出监管指标,以签订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为准。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M0用地项目应符合省、市相关条文规定,并落实高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布局于产业集聚区、重要交通节点周边、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十条 M0用地项目应统一规划、功能复合。可在新型产业用地(M0)基础上配置一定比例商务用地、配套型住宅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允许多个不同功能用途的相连地块按一宗地办理规划、出让等手续。同一宗地整体规划、整体评估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分期出让。

  第十一条 原则上,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配套服务设施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独立占地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因项目需要确需调整上述指标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配套型住宅地块应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产业地块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鼓励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布局,严禁建造商品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第四章 供地管理

  第十二条 M0用地的供应方式包括:

  (一)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针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申请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依法先行办理规划调整手续。经规划批准后,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并须按调整后M0用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与原用途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获得开发主体准入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存量建设用地转M0的,须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开发主体在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前,须先与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或市科工商务局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投入产出指标、开工竣工时间、达产时间、配套型住宅销售条件、分割转让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土地闲置的,须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十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已划拨、出让工业用地转M0的,土地出让年限按原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确定。

  第十五条 依据高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地价参考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计算公式进行评估计算:

  M0用地单位楼面地价=工业级别基准地价×[可分割转让系数×可分割建筑面积比例+不可分割转让系数×(1-可分割建筑面积比例)]×工业期日修正系数×(1+工业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之和)×(1+工业其他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之和)×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开发程度修正值。

  注:(1)开发程度修正值为待估宗地对应内涵下的修正值,需考虑宗地相应地价表现形式下的容积率、剩余使用年期等宗地利用条件。(2)期日、区域因素、其他个别因素修正可参考工业用地修正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个别因素修正。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与分割转让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缴清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应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备注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十七条 对可分割M0项目,在不改变新型产业用途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分割转让,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

  (二)划定分割单元时应综合考虑企业需求、生产安全、后期管理等因素,按幢或者按层进行分割,按单位审批方案且最小分割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三)分割转让对象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准入和产业准入要求。未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可先行租赁,待满足条件后再分割转让。

  第十八条 不得对M0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配套服务设施用房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或抵押。由开发主体自持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但可整体抵押或租赁。

  第十九条 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项目用房,依据规划核准文件,以房屋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项目竣工备案后,开发主体应按规定期限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首次登记。项目用房首次转让后再次流转的,均属二次转让。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作为资产注入其他公司的,参照二次转让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用房二次转让时,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项目用房管理主体按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原开发主体、政府及其项目用房管理主体放弃回购的,方可对外转让,转让方应将完税后的增值收益按以下比例上缴政府:

  (一)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未届满3年(含)的,增值收益按100%的比例上缴;

  (二)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3年未满5年(含)的,增值收益按50%的比例上缴。

  (三)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5年的,增值收益按20%的比例上缴。

  前述增值收益,指二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扣减原销售价格及转让方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六章 履约监管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M0项目达产验收标准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为准则。市科工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我市审批流程达产验收指引,建立分期、分阶段的M0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机制。

  市科工商务局、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牵头开展产业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土地供后产出效益,为考核评估提供基础数据。根据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3至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阶段,对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和投资情况(含项目)、单位面积产出和税收等产出情况,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应同时参考我市产业低效用地认定相关标准,对项目土地利用效率进行综合评判。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文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闲置和违约新型产业用地,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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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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